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辩护律师需要注意事项

来源:本站作者:本站律师时间:2020-02-06阅读量:0+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知识产权犯罪领域常见的罪名之一,广州佰仕杰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辩护律师团队根据多年从事刑事辩护和知识产权侵权法律服务的经验,总结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辩护律师需要注意事项,以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一)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概念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行为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触犯刑法,应受到刑事制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系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作权。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所谓的商标标识,是指附着有商标图样、商标注册标记、“注册商标”字样、注册商,注册商标标志、核准注册的名称等的物体载体,如商标纸、商标片、商标织带等。它表明注册商标的商品显著特征的识别标识,包括:(1)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所标明的“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商标标记以及注册标记;(2)在商品或者包装物上印制的注册商标图形,即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图形及其组合图样;(3)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或能起到商标作用的商品特定名称及外观装潢部分。商标超过有效期或者因其他原因而被注销的,其标识就不能构成本罪之对象。【张军主编《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中)】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擅自制造”是指依法经过批准有权印刷商标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制造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或者虽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委托授权,但违反委托合同的规定,任意超量印刷商标标识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包括印刷、印染、制版、刻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版、贴花等各种工艺活动。【张军主编《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中)】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中如何认定非法制造注册商标

  广州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辩护律师团队认为,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包括商品商标标识和服务商标标识。商标标识是商标所附着的载体,是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物质实体,一般包括在商品上、包装上、说明书上或在服务场所中、服务用品上等处标明的注册商标标记,如商标纸、商标织带、带有商标的包装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不仅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而且破坏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方式,即伪造和擅自制造。这里的“伪造”,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通过临摹、绘制、复印、翻拍、扫描及上述手段的结合等方法仿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擅自制造”则通常表现为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委托加工合同期满后继续加工,或在合同期限内超越授权委托数量额外加工,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标标识原版而私自进行印制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2)将回收的空旧酒瓶、包装物与购买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进行组装的行为如何定性

  广州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辩护律师团队认为,从行为性质分析,将回收的空旧酒瓶、包装物与购买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进行组装的的行为属于“伪造”型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行为。

  首先,带有商标的酒瓶、包装物属于商标标识。要对回收空旧酒瓶、包装物并与购买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进行组装的行为进行准确定性,首先必须判断酒瓶、包装物是否属于商标标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多次制定规范性文件对商标标识予以明确。如1988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标识含义问题的复函》指出,商标标识一般是指独立于被标志商品的商标的物质表现形式。《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1996 年6 月《关于收缴商标标识有关问题的答复》中又明确规定,商标标识指的是带有商标但独立于被标志商品的物品,如带有商标的标签、封签、包装物等。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本案中带有注册商标的空旧酒瓶、包装物应属注册商标标识。

  其次,将酒瓶、包装物与购买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进行组装是侵犯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虽然该行为并未对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空瓶本身实施任何行为,但因为假冒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包括商标标识)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利用他人注册商标声誉,以生产的商品冒充商标注册人的商品,使一般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具有不同程度的欺骗性”,故该行为仍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3、主体要件:本罪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仍故意伪造,或者明知违反注册商标标识印刷委托合同的规定,仍然故意超量制造,或明知是伪造的或者擅自制造他人商标标识,却仍故意销售的。

  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广州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辩护律师团队认为,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的定罪标准

  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定罪处罚:

  1、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六万件以上的;

  2、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三万件以上的;

  3、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二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六万件以上的;

  4、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一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三万件以上的。

  四、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区分

  广州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辩护律师团队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都是针对他人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实施的犯罪,二者侵犯的客体和刑法规定的法定刑也完全相同。当行为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并将其用于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的商品上,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中的两个罪名,即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这种情形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仍应当按照“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法律适用原则,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当然,这里的“择一重罪”,主要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具体犯罪行为确定适用哪一个罪名。如果行为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假冒行为正在实施,尚未造成后果,应当按照既遂的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如果非法制造的数量不是很大,但假冒注册商标,非法获利数额特别巨大,就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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