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区别

来源:本站作者:本站律师时间:2020-02-05阅读量:0+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属于知识产权犯罪类中性质最为接近的犯罪。它们的共同之处是:都是故意犯罪,都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均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但两者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注册的商标。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罪却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在实践中,一种情况是,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后,又将该种商品出售,获取非法利益,我们这种认为属于吸收犯,前行为是吸收行为,后行为是被吸收行为,前后两种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整个犯罪过程,彼此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必然结果。这种情况只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认定,而不再认定为两罪实行并罚。另一种情况是,数个行为人出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共同故意,分工协作,有的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销售这类商品,该如何定性?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是假冒注册商标共同犯罪的一个组成部分,只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认定,销售这类商品的人实际上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张军主编《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中)】”

  实践中往往出现这种情况,行为人既假冒他人注册的商标,又销售这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这种情形属于吸收犯形态。对于这种情况,应依照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原则处理,即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吸收销售这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既假冒多家注册商标又销售多种不同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经独立地构成不同的罪名,则应实行数罪并罚。例如,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后,又参与销售由他人提供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里,行为人实际上分别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两种行为,应当分别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刘方、单民、沈宏伟著《刑法适用疑难问题定罪量刑标准通解》】

  在江美玉、谢欣假冒注册商标案((2017)粤20刑终419号)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刑法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主要区别是犯罪对象和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商品,应当是行为人自己生产、加工的同一种商品,并使用与商标所有人相同的商标后对外销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商品应当是他人生产、提供的,而不是销售自己所生产的商品。本案中,两上诉人未经商标注册权利人的许可,通过委托他人生产、加工的方式擅自在同种商品上附着或加贴注册商标后对外销售,其行为完全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律特征,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无疑。因此,两辩护人所提该项意见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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