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中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来源:本站作者:本站律师时间:2020-02-05阅读量:0+

  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中,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关系到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因此,确定非法经营数额显得非常关键。

  “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侦查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反映,通常情况下查获的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数量与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不是一一对应关系,对此种情形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认识不一。有的主张按照数量最小者来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我们认为,如果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查获的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就应当将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而不是简单地依据查获的产品数量或者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之最小者来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例如,查获1000件未附着或者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和800套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如果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1000件产品都是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则此1000件产品的价值均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逄锦温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在最高法指导性案例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中,法院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等所作记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辩解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不真实交易,但无证据证实的,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刑事审判参考第859号】李清假冒注册商标案则很好的诠释了假冒注册商标后又销售该假冒商品,但销售价格无法查清的,如何认定非法经营数额的问题。法院认为,侦查机关扣押李清的电脑中虽然没有其实际销售商品的价格记录,但李清在将不同批次不同款式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照片放在不同价格名称的文件夹中的做法,基本反映出李清主观上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出售价格。故以李清的电脑主机中记载的不同批次不同款式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注的平均价格认定非法经营数额,更符合本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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