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立案标准

来源:本站作者:本站律师时间:2020-02-05阅读量:0+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概念及犯罪构成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犯罪对象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品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行为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所谓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如在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案中,法院认为,从孙某所实施的客观行为来看,孙某未经宝庆公司的许可,在珠宝类商品上使用与宝庆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非法经营额巨大,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要件,但由于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孙某在行为时具有刑法所规定的主观故意,故其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内的犯罪,需要同时具备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观要件等构成要件。就假冒注册商标罪来说,该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主观要件则要求行为人必须达到刑法规定的主观故意标准,即行为人明知他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却出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目的,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使用到与其相同的商品上,并积极追求或希望此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不仅需要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符合该罪的客观要件,也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刑法所要求的主观故意。徐某甲与宝庆公司签订过协议,约定徐某甲可以在淮安市范围内独家使用"宝庆银楼"品牌和设立加盟店,可以将"宝庆银楼"品牌使用于由其投资设立的或参与投资设立的企业的企业名称中,可以在其经营活动中合法使用"宝庆银楼"作为企业名称的缩写或简称。被告人孙某与徐某甲签订了协议书。徐某甲授权被告人孙某在淮安市楚州区"淮安商场"珠宝专柜销售使用"宝庆银楼"品牌并约定被告人孙某应当向徐某甲缴纳品牌使用费。虽然被告人孙某实际上没有得到权利人宝庆公司的同意,就使用了“宝庆”、“宝庆银楼”商标,但被告人孙某向徐某甲缴纳了品牌使用费并且仅是在淮安设立珠宝专柜,所以孙某的使用行为具备相应合同基础,不能证明其主观上具有假冒宝庆公司商标的故意。(详见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案((2014)苏知刑终字第00010号))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就单位而言,单位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般情况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行为人都具有获利的目的,但依本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不论是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如果是出于过失,即在确实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商标是他人己注册的商标,则不构成本罪,可以按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

  三 、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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