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的立案追诉条件

来源:本站作者:朱明利时间:2017-04-24阅读量:0+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追诉条件

     为及时、准确的打击犯罪,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刑法等法律规定有关规定,现对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条件(即什么情况下应以非法行医罪对有关人员进行立案侦查)总结如下:

    一、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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