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辩护注意事项

来源:本站作者:本站律师时间:2020-02-06阅读量:0+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知识产权犯罪领域常见的罪名之一,广州佰仕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根据多年从事刑事辩护和知识产权侵权法律服务的经验,总结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的注意事项,以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概念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犯罪嫌疑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触犯刑法规定,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给他人的行为。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广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律师团队认为," 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非常复杂,有的低进高出,获利较大;有的低进低出,销售金额很大,但获利不多;还有的尚未全部销售就被查获,获利很少甚至赔钱;特别是有的出于不正当竞争或者其他动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观上并非为了营利,但却给商标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以违法所得数额的多少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就难免放纵、轻纵犯罪,不利于保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以行为人是否获利来衡量。而“销售金额数额”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数量,而且也反映了对商标权利人经济利益、商业信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所造成损害的程度,因此,1997 年刑法将“销售金额数额”是否较大,作为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一般商标侵权行为的界限。

  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明知”的认定

  “明知”是行为人主观的心理态度,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明确的认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4、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的认定

  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犯罪数额是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由于此类犯罪活动相对隐蔽、零散,交易程序很不规范,给实践中准确查明犯罪数额带来了诸多困难。广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律师团队认为,如何合理运用在案证据,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是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

  (一)如何计算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

  根据《知产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三种计算方法呈递进关系,只有按照前一种方法无法认定侵权产品的价格时,才适用后一种方法计算。由于计算方法具体如何确定,加上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制造、销售、存储侵权产品的情形往往差异很大,在流通领域侵权产品比正品的价格往往低得多,因此使用《知产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同计算方法计算出的犯罪数额也会相差悬殊。要选取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计算犯罪数额,关键是对《知产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进行准确把握。如果控辩双方对实际销售价格能否查清有不同意见,法院对在案的证实相关交易细节的证据更应慎重对待。同时,考虑到实际销售价格这一计算标准对被告人更为有利,在判断有关实际销售价格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时,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具体认定,充分挖掘相关证据的证明价值。

  (二)如何结合证据准确认定实际销售平均价格

  根据《知产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侵权产品的价格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第一,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第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第三,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并且,这三种计算方法不是任选的,而是递进性的,只有按照前种方法无法认定侵权产品的价格时,才适用后种方法进行计算。

  (三)如何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如何认定“以假卖假”尚未销售情形下假冒注册商商品的销售金额、非法经营数额和犯罪停止形态

  在以假卖假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非法经营数额应根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作为计算依据,而不能以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作为计算依据。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经销售的情况下,以其实际销售金额作为定案依据,实际销售金额以交易额计算,对此不会有争议。但是,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的情况下,其非法经营数额如何计算成为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根据《知产解释》的规定,没有标价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这一认定原则对于以假充真、销售伪而不劣的犯罪是可行的,因为从其犯罪的自然行为来看,消费者一般不会明知是假冒产品而购买,往往是当作被假冒的品牌产品购买的,支付的价格也往往与被假冒的品牌产品的价格相当,所以根据被侵权产品的价格计算是科学的。但对于以假卖假型销售行为,情况并非如此。通过销售者销售的场所、方式等因素,消费者一般明知是假名牌,属于知假买假,不会按照正品的价格支付。销售价格与正品价格会有很大差距,只有按照假冒的商品本身的价格计算,才符合实际情况。如果按照正品即被假冒的商品的价格计算,则严重背离了客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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