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某赌博案

来源:本站作者:北大法宝时间:2017-06-15阅读量:0+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粤01刑终667号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庄某某,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庄某某犯罪一案,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7)粤0111刑初36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全案卷宗、上诉材料及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5年11月始,被告人庄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安平村安平南路69号一楼的一无牌士多店内,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2016年11月17日20时许,庄某某在上址接受赖某乙、黄某乙投注“六合彩”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六合彩”投注单据31份,赌资人民币1010元。
  原判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证人赖某乙、黄某乙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检查笔录,缴获的赌资照片,缴获的“六合彩”投注单据及复印件,参赌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原判据此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庄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庄某某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
  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庄某某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17日在其经营的无牌士多店内,以营利为目的长时间多次接受多人(已超过20人)投注“六合彩”的事实清楚,所列证据均经原审庭审公开举证、质证,查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庄某某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原判在量刑时已考虑到上诉人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认罪行,已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量刑适当,并未过重。据此,上诉人庄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上诉人庄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对上诉人庄某某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但振亚
审 判 员  亢爱清
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晓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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