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产律师团队成功代理蒙晓、蒙永祥与徐凌、熊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原创作者:朱明利律师时间:2020-02-21阅读量:0+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广州房产律师团队朱明利律师依法接受徐凌的委托,成功代理委托人与蒙晓、蒙永祥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帮助委托人获得案件胜诉。

  2016年3月13日,两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徐凌、熊琳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白云区云XXXXXX9号XXX房(以下代称涉案房屋),建筑面积86.06平方米;该房地产存在抵押等他权利情况,交易方式为涂销抵押后按揭付款;该房地产按套出售并计价,总金额228万元;甲乙双方同意该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为甲方收齐房款当天;甲乙双方缴付税费方式为乙方承担全部税费等。该合同附件约定付款方式为涂销抵押后付款;定金5万元,乙方须在2016年3月13日支付给甲方;首期楼款(不含定金)69万元乙方应于原贷款银行通知还贷之日起3天内由乙方付至甲方公款账号内等。合同签订后,两原告向被告徐凌、熊琳支付了定金5万元、首付楼款64万元。

  2016年3月13日,两原告与被告满堂红公司签订《买卖代理费支付承诺书》,载明委托满堂红公司代理承购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云XXXXXX9号XXX房的房产;如被告满堂红公司促成卖方与两原告达成买卖合同,两原告同意于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当天支付买卖代理费为30000元等。承诺书签订后,两原告向被告满堂红18000元。

  2016年3月15日,原告蒙晓与被告徐凌签订《二手楼宇按揭过户资料清单》,其中载明:“房产证_年,唯一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是(√)否()。”原告表示之前以为两被告是夫妻,后才知道不是。

  两原告向法院提供:1、两原告与亿达按揭服务有限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的《交易及按揭费用明细表》,载明两原告已付应付按揭手续费12800元;2、向广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的转账存根,载明转账金额3900元。拟证明两原告为购买涉案房屋支出的费用。

  另,被告徐凌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后向法院递交书面反诉状,但其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于庭审当日作出书面裁定,裁定徐凌的反诉请求按撤诉处理。

  以上事实,有房屋合同、银行流水、转账存根、收款收据、资料清单、明细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两原告与被告徐凌、熊琳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现认为被告徐凌、熊琳隐瞒涉案房屋非被告熊琳名下唯一住房导致其额外支出购房税费,主张撤销因重大误解签订的该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虽约定由两原告承担全部税费,但被告徐凌、熊琳在合同上并未明确表示涉案房屋是唯一住房。原告出具的载明涉案房屋为唯一住房的《二手楼宇按揭过户资料清单》仅由卖方之一被告徐凌单独签名确认,该清单仅为徐凌对涉案房屋为自己唯一住房的确认,并未代表熊琳进行确认,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徐凌与熊琳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综上,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熊琳对涉案房屋作出为其唯一住房的意思表示,原告主张存有重大误解,缺乏事实依据,因此两原告主张因被告熊琳隐瞒涉案房屋为其唯一住房要求撤销上述《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徐凌、熊琳基于该合同收取两原告支付的定金5万元、首期房款64万元,两原告要求其返还该款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两原告认为被告满堂红隐瞒了涉案房屋非被告徐凌、熊琳名下唯一住房,要求被告满堂红公司退还中介费18000元,该诉请基于两原告与满堂红公司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不属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处理范畴,应另案主张,两原告该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两原告支付按揭费手续费12800元、担保费3900元是购买涉案房屋所需支出,现上述《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尚在履行当中,该费用并非两原告的损失。两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上述费用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房》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蒙晓、蒙永祥的全部诉讼请求。详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7048号民事判决书。

  广州房产律师团队温馨提醒:打官司最好委托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才能保证胜诉几率高,如果您有纠纷需要委托律师,可以委托我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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