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交通管制”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来源:本站作者:两拐时间:2020-02-11阅读量:0+

  近期,各地政府为加强当前疫情防控,最大限度减轻人员流动,阻断疫情传播,很多采取了交通管制措施,下面给大家普及一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采取交通管制的法律依据,如何审批,如何实施,违反管制措施应当如何处置等相关内容:

 

 一、 交通管制的法律依据

  1.交通管制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规定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在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的规定,在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亦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出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五项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2.交通管制的类别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交通管制的类型分为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

  实践操作中一般采取以下措施: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设置警戒线,划定警戒区域控制现场制高点,控制区域性交通管制,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盘查嫌疑人员,禁止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聚集的人群立即解散,对不听警告和命令、拒不离开现场的人依法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等必要的非杀伤性警械强行驱散,对经强行驱散仍不离去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对现场的嫌疑人员及其所携带物品,可以进行搜查、检查,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出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五项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3.实施交通管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決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规定。”

  4.村民集资修建的公路是否属于交通管制的范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村民集资修建的公路亦应是属于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应属于交通管制的范围。而在突发公共应急事件中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疫区的地方也应属于交通管制的范围。

  二、交通管制的审批权限主体

  1.交通管制的方案由谁制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五项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由此可见,突发传染病公共卫生应急事件的交通管制的方案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2.交通管制方案的报审流程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宣布疫区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具体部门执行相关措施。

  3.交通管制的审批由谁负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突发从传染病公共卫生应急事件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对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4.区域性(如县级)交通管制的制定及决策主体由谁负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那么县级交通管制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应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实施。

  三、交通管制方案的实施

  1.在交通管制时,对违反交通管制的相对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一百ー十ー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实行交通管制。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擅自阻断交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四、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可以采取的措施

  1.公共交通运营主体能否出台相应的乘车限制(如未戴口罩不得乘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七条规定:“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对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一)发现有感染鼠疫的啮齿类动物或者啮齿类动物反常死亡,并且死因不明;(二)发现鼠疫、霍乱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鼠疫、霍乱病人;(三)发现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需要实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的其他传染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运行的列车、船舶、航空器上发现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对该列车、船舶、航空器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和指令列车、船舶、航空器不得停靠或者通过港口、机场、车站;但是,因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须由国务院決定。”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第八条规定:“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或者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时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采取下列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一)实行检疫合格证明和查验制度。1、离开疫区的旅客凭有效身份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购票、乘坐交通工具;2、离开疫区的交通工具上的其他人员应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3、交通工具凭检疫合格证明离开疫区;4、物资凭检疫合格证明放行。

  (二)停止承运禁止运输的物资。

  (三)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措施。

  (四)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和物资实施行政控制和采取卫生措施。

  (五)需要采取的其他交通卫生检疫措施。”根据前述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相应主管部门均应采取各种措施开展防疫工作。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的通知》、《关于印发<公共交通工具消毒操作技术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3号)均有出入公共场所、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要佩戴口罩的要求,新型冠状病毒可以通过飞沫传播,乘客乘坐交通工具佩戴口罩,是预防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必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该规定,乘客有义务参与此次新型冠状病毒防疫工作,配合人民政府组织的防疫工作。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根据该规定,公共交通运营主体可以在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对乘客的作出限制性要求。

  2.对违反限制规定的乘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八条规定:“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采取下列临时措施:

  (一)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

  (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

  (三)封锁已经污染或者可能污染的区域,采取禁止向外排放污物等卫生处理措施;

  (四)在指定的停靠点将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跟踪观察的旅客名单,移交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五)对承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的交通工具和可能被污染的环境实施卫生处理。

  交通工具停靠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车船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时,驾驶员或者船长应当组织有关人员依法采取下列临时措施:

  (一)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和始发客运站报告:

  (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及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紧急卫生处理和临时隔离;

  (三)封闭已被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区域,禁止向外排放污物;

  (四)将车船迅速驶向指定的停靠点,并将《旅客健康申报卡》、乘运人员名单移交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五)对承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及与其密切接触者的车船和可能被污染的停靠场所实施卫生处理。车船的前方停靠点、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以及始发客运站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到达现场,采取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来源:两拐 泰和泰律所编制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政府公共管理工作法律适用简明手册》文章内容为作者观点,仅供交流学习,无意于侵犯任何人权利,如有不妥,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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