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法律风险的特殊性及防范措施

来源:本站作者:本站律师时间:2020-02-04阅读量:0+

  笔者所在的团队前段时间应邀为某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讲座,讲座内容主要围绕“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进行。在准备讲座期间,笔者大量查阅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相关案例,发现虽然建设工程中的设计合同纠纷标的、数量和复杂程度虽远逊于施工合同,但由于其具有自身的独特特点,企业亦有必要加以关注。本文试图从最高院(部分为高院)相关案例着手,分析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常见的争议焦点,为企业今后风险防控提供一定的思路。

  说到设计合同,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该类合同的特殊性,从而才能更好的理解最高院的判定依据。

  一、设计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

  设计合同的标的物为工程设计成果文件,包括设计图纸以及图纸说明等,它体现的是设计人员的智力劳动和智力成果。这种设计人员的智力劳动和智力成果的特殊性在设计合同中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在工程设计工作中,优秀的设计人员往往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故委托方往往会要求在设计合同中对设计团队成员、设计负责人等进行了明确约定;二是设计工作一旦开始,设计人员的智力劳动一旦付出就无法回复原状,无法返还。这样的特性往往对合同中止或提前解除产生影响。

  二、设计合同的履行具有特殊性

  设计合同履行的特殊性表现在设计合同的履行过程具有参与性,设计过程是设计人员与委托人、以及其他参与人之间有效互动、共同参与的一个过程。这种特殊性往往体现在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设计成果文件需要经过双方反复多次的修改、调整、补充等。而这种履行过程中的修改、调整、补充并不必然构成设计人的违约。

  三、设计成果的交付具有特殊性

  设计成果文件主要体现为工程设计图纸及图纸说明等文件资料,在设计合同履行和设计成果交付过程中,双方往往通过电子邮件等简便快捷的方式进行设计交流,甚至提交设计成果文件。有时候这种交付方式与合同约定的并不完全一致,但确实已经是该行业的一种默认,在处理此类争议时,最高院也会注意到这种行业习惯而对证据处理和事实认定上所带来的影响。

  四、违约责任条款具有特殊性

  鉴于设计合同以及设计成果的特殊性,体现在违约责任条款的安排上也具有有别于其他合同的特殊性。例如,在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中就规定,在设计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该条款的约定实际上也是体现了设计人员的智力付出和设计成果无法回复原状的特点。

  了解完设计合同的特点后,我们还应当了解在何种情况下设计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笔者在查阅相关案例后,发现在下述情况下,设计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时,设计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但如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取得资质,应认定有履约资格和能力,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参考“浙江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临安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临安市交通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上诉案”);项目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时,设计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参考“宿州市交通运输局、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但仍需注意的是,合同无效并不等于委托人可以不支付款项,最高院在“嘉珀设计工程顾问(香港)有限公司、和昌(十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认为设计单位不具备资质签订的设计合同无效,但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对设计成果支付相应对价。

  同样在“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圣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院指出:09号合同所约定的“圣来·阳光城”项目为商品住宅,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而该合同的签订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圣来公司和瑞林公司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对于无效后的责任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因09号合同的标的属于特定的智力成果,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无法适用双方返还的处理原则,只能折价补偿。设计合同无效,如果已经实际履行的,设计成果无法返还,应当折价补偿,补偿标准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结合双方对合同无效的过错予以酌定。本案中,双方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法院酌定双方各半承担责任。

  笔者在整理案例的过程中试图将设计合同纠纷分为四大类,分别是设计成果交付纠纷、设计费支付纠纷、设计损失赔偿纠纷、以及设计合同解除纠纷。

  设计成果交付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设计成果交付时间以及确认设计方案是否完成上。在“大连慧昌海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大连港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最高院认为合同内容重大变更,逾期后合理期间交付不认定违约。该项主要体现了前文所述的“设计合同的履行具有特殊性”的特点。

  在“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山东铭洲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院认为设计方案是否完成,并非都要通过鉴定确定,在凭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即可得出结论的前提下并非必须进行鉴定,法院通过比对两个规划设计方案文本得出结论系其基于证据审核所作出的事实认定,肯定了二审法院的做法。

  设计费支付纠纷案例中,“廊坊市新商博国贸城投资有限公司、池灿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最高院指出放弃项目不影响设计费的支付,这也体现了前文所说的的设计人员的智力劳动一旦付出就无法回复原状,无法返还的特性。

  在“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深圳市维业装饰集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市路通路桥投资有限公司、泰安市恒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具体到本案,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形式的设计合同。依据委托设计书的内容,也不能认定瀚海公司与维业山东分公司之间存在设计合同关系。该委托设计书仅是瀚海公司的单方意思表示,是其单方发出的一种指令,不是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设计合同。维业山东分公司、维业公司与瀚海公司之间既未订立设计合同,也没有履行过设计合同,完成的设计成果也没有交付给瀚海公司,因此对维业山东分公司、维业公司向瀚海公司主张支付设计费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双方之间存在设计合同关系并已实际履行。因此,香港恒生公司应承担支付600万元设计费的付款责任。

  设计损失赔偿纠纷涉及的案例中,最高院在 “成都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造成的损失设计单位不负责赔偿。

  “邵东县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华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最高院指出华越义乌分公司在未取得正式规划设计条件的情况下就制作出规划设计方案文本,在规划设计方案文本未获审批通过情况下就制作项目施工图;金旺房地产公司未按期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在明知华越义乌分公司制作的规划设计方案不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划设计要求的情况下,未采取协商及补助措施,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对于损失的发生和扩大均有一定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双方各承担50%的损失,并无不当。

  设计合同解除纠纷实际上判断的是设计合同解除后设计费的支付问题,“ 福建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设计合同解除的,不需要按原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但是使用设计成果的应当支付部分设计费。“浙江博道设计有限公司与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中,浙江高院认为,“基于设计合同的特殊性质,干览镇政府有权随时解除设计合同,但应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

  在梳理上述案例过程中,笔者发现设计合同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不管是解除权利设置上还是损失赔偿的审定上都有别于其他合同。故在企业与设计单位签订合同及履行过程中,可以从下述几点防控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1、设计合同签订前,应当审查设计单位资质,并依法完成招投标手续,防止合同被认定无效。

  2、设计合同履行过程应当遵循设计条件、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流程,建议在设计合同中对设计的流程及审查程序进行详细约定,按照节点支付设计费,明确审批义务。

  3、设置特殊条款,明确在因设计人的原因终止设计合同时,委托人返还设计人设计的全部文件,同时设计人放弃要求委托人支付设计费的权利。

  4、明确因设计文件导致的设计缺陷,设计人赔偿损失的范围。

  来源:中世律所联盟· 中世联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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