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庆组织卖淫罪刑事辩护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作者:朱明利时间:2017-04-29阅读量: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海法刑初字第1560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万庆,户籍地址江西省永修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4日被羁押,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熊育栋、廖家梁,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4)第18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万庆犯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万庆及其辩护人熊育栋、廖家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开始,在本市海珠区泰沙路97号三楼伟邦××中心任经理的被告人王万庆为牟利,组织招聘卖淫女作为技师;聘任同案人聂某(另案起诉)为部长,负责在大堂招待来消费的客人,并由同案人聂某和何国有(另案处理)负责为客人安排女技师上钟卖淫;安排前台收银员同案人刘某甲、李某甲昌、李某乙(均另案起诉)对有卖淫项目的结算单进行识别收费,并由刘某甲对该中心每日的卖淫收入进行结算,该中心一直经营到2014年8月4日凌晨被民警现场查获为止。民警当场抓获嫖客4名、卖淫女4名(均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现场缴获结算单53张、笔记本3本、上钟某1本、现金人民币6130元,根据上述缴获的结算单计算,王万庆组织卖淫的次数至少在39次以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万庆无视国家法律,以招募、雇佣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万庆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万庆辩称其不是伟邦××中心的老板,只是协助老板经营,其的罪名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王万庆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万庆犯组织卖淫罪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事实表明被告人王万庆的行为属于协助组织卖淫,不应认定为组织者。主要理由是被告人王万庆不是涉案场所的所有人,也不是股东,在涉案场所从事卖淫活动不是被告人王万庆有权决定的;伟邦××中心的营业收入如何分成与被告人王万庆无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万庆为“牟利”一说不能成立;在卖淫女的招募方面,被告人王万庆只是听从组织者的指示行事,王万庆不是雇主,伟邦××中心的股东才是雇主,安排多少卖淫女、卖淫女的服务价格以及提成比例也不是被告人王万庆决定的;关于同案人称其职位是由被告人王万庆安排一事,被告人王万庆只是传达组织者的意思,并没有权力安排职位。综上,无论是场所设置、经营内容、收入分配、人员招募、安排等方面,被告人王万庆均没有决定权,认定被告人王万庆为组织者与事实不符,请求法庭根据被告人王万庆的实际情况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2、起诉书指控本案涉嫌卖淫次数为39人次以上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现有证据能认定的卖淫次数为3人次。3、被告人王万庆因文化程度不高误入歧途,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当庭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有坦白、悔罪表现,且无前科,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万庆犯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次数39人次以上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请求法庭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对被告人王万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左右。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开始,被告人王万庆在本市海珠区泰沙路97号三楼伟邦××中心任职经理并负责该中心全面管理工作期间,组织招聘卖淫女作为技师;聘任同案人聂某(另案起诉)为部长,负责在大堂招待来消费的客人,并由同案人聂某、何国有(另案处理)负责为客人安排女技师上钟卖淫;安排前台收银员同案人刘某甲、李某甲昌、李某乙(均另案起诉)对含有卖淫项目的结算单进行识别收费,并由刘某甲对该中心每日的营业收入进行结算。该中心一直经营到2014年8月4日凌晨被民警现场查获为止,民警当场抓获嫖客4名、卖淫女4名(均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现场缴获结算单53张、笔记簿3本、上钟某1本、现金人民币6130元。根据上述缴获的结算单等书证统计,被告人王万庆等人组织卖淫的次数至少在39次以上。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公开质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侦查报告、被告人王万庆的人口信息、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立案、侦破等情况。

2、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现场查获的伟邦××中心结算单、笔记簿、上钟某、营业款等物品情况。

3、现场查获的伟邦××中心结算单、笔记簿、上钟某、营业款等物品的照片或复印件。同案人李祖昌签认上述伟邦××中心结算单一共53张就是2014年8月4日凌晨警察在广州市海珠区泰沙路97号伟邦××中心前台查获的结算单,其中8月2日的四张结算单就是刘某甲写的结算单据,上述结算单就是技师为客人做服务后的结算单,上面的房间号就是客人的房号,匙号就是客人手上的钥匙牌号码,医师代表技师号码,结算单中金额打了勾的代表是做了338元的“一条龙”服务,含有性服务,扣押的53张结算单中共有40张打了勾;上述上钟某是统计当日所有的客人数;上述笔记簿中的顺序本是所有在伟邦××中心消费的客人数,点钟本是区分哪个人接待的客人数;上述人民币6130元就是2014年8月2日、8月3日两天的营业额。同案人聂某(聂腊)签认上述结算单就是技师为客人做服务后的结算单,上面的房间号就是客人的房号,匙号就是客人手上的钥匙牌号码,医师代表技师号码,结算单中金额如果打了勾,代表是做了338元的服务,如果没有打勾,代表是做了148元的服务,结算单为两联,一联给收银台,一联给技师,十天后技师凭结算单结算,其中8月3日的三张结算单是其为客人开的单。同案人李某乙签认8月2日的四张结算单就是刘某甲写的结算单据,人民币6130元就是2014年8月2日、8月3日两天的营业额。同案人刘某甲签认上述点钟本上记录的是部长“杨某甲”(即聂某)、经理何国有的客人情况,顺序本记录的是伟邦××中心的结算单号的情况,上钟某记录的是客人的钥匙牌、上钟时间、技师号码、结算单号、房间号等内容。

4、结算单一张,为A09房结算单,经同案人聂某、李某甲昌签认,证实是10号技师在2014年8月3日晚上11时15分在A9房为男客人做338元服务的结算单,结算单上面的房号就是客人房号,匙号就是客人手上匙牌号码,医师代表技师号码,结算单中金额打了勾代表做了338元“一条龙”服务,即是2014年8月3日10号技师在A09房为匙牌10号的客人做了338元的“一条龙”服务。

5、结算单一张,为A05房结算单,经同案人聂某、李某甲昌签认,证实是8号技师在2014年8月3日晚上11时15分在A05房为男客人做338元服务的结算单,结算单上面的房号就是客人房号,匙号就是客人手上匙牌号码,医师代表技师号码,结算单中金额打了勾代表做了338元“一条龙”服务,即是2014年8月3日8号技师在A05房为匙牌59号的客人做了338元的“一条龙”服务。

6、结算单一张,为A06房结算单,经同案人聂某、李某甲昌签认,证实是6号技师在2014年8月3日晚上11点15分在A6房为男客人做338元服务的结算单,结算单上面的房号就是客人房号,匙号就是客人手上匙牌号码,医师代表技师号码,结算单中金额打了勾代表做了338元“一条龙”服务,即是2014年8月3日6号技师在A06房为匙牌62号的客人做了338元的“一条龙”服务。

7、广州市海珠区伟邦××中心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种行业许可证,证实广州市海珠区伟邦××中心的类型为私营合伙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梁某甲,经营范围为提供住宿服务的公共浴室场所。

8、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穗海公(司)鉴(DNA)字(2014)74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1)A08房提取避孕套的套内和套外擦拭子检出的生物成分来自李某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2)A09房提取避孕套的套外擦拭子、A09房提取一次性水杯1擦拭子和A09房提取一次性水杯3擦拭子检出的生物成分来自杨某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3)A09房提取避孕套的套内擦拭子检出人精斑,检出的混合基因型不排除含有杨某乙和陈某的生物成分。(4)A05房提取避孕套的套内擦拭子检出的人精斑来自郑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5)A05房提取避孕套的套外擦拭子检出人精斑,检出的混合基因型不排除含有郑某和王某甲的生物成分。(6)A05房提取一次性水杯1擦拭子和A05房提取一次性水杯2擦拭子检出的生物成分来自王某甲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

9、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作出的穗公海行罚决字(2014)5868号、5864号、5862号、5861号、5866号、5863号、5865号、58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作出的穗公海行不罚决字(2014)315号、314号、31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8月5日对卖淫嫖娼人员陈某、李某丙、罗某、蒋某、杨某乙、金某、郑某、王某甲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对林某、王某乙、杜某不予行政处罚。

10、证人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3日23时许,其去到泰沙路97号伟邦××中心打算嫖娼。其去到伟邦××中心后就先去洗澡,然后进入休息厅休息,几分钟后,一名较胖的女部长安排其上钟,然后带领其进了A08房,此时81号女技师已在房间内等其。其躺上床后,该名女技师便去拿东西,回来后就叫其脱衣服,随后她也脱了衣服,开始给其做性服务,她先让其趴下,用胸部对着其的背部摩擦,也就是“波推”,然后用嘴对其身体进行亲吻,也就是“漫游”,接着用嘴套弄其的阴茎,即口交,还没有来得及性交,这时便衣警察突然冲进房间将他们当场抓获。如果此次不被民警抓获,其肯定会性交,这是338元全套性服务的重点。

其一共到伟邦××中心消费过三次。第一次是在2013年初,当时其路过泰沙路发现有这个××中心,就上去按摩,当时其做的是98元的正规按摩。第二次是在2014年7月初,当时消费的项目与被抓这次一样,即做的是338元的“全套”性服务。第三次就是被抓这次。其第一次来消费的时候,就私下问过给其按摩的技师,她说这里有性服务,所以第二次其就直接问那个较胖的部长有无“全套”性服务,她说有,而第三次也是该部长安排其做的全套服务。其这次消费的项目是338元的全套服务,意思是指“一条龙”性服务,内容主要是“波推”、“漫游”、“口交”、“性交”,性交完成后就算完成整个消费流程,其就要交付338元给收银台买单。

经辨认照片,证人蒋昌明指认同案人聂厚芝就是2014年8月3日23时左右在海珠区泰沙路97号三楼伟邦××中心安排女技师为其做全套服务的女子,该全套服务中包括性交服务。

11、证人李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4年7月29日开始在伟邦××中心上班,上班时间为晚上21时至早上6时。2014年8月3日晚上,其从21时开始在伟邦××中心上班,大约在23时30分左右,伟邦××中心的杨部长用对讲机呼叫其去A08房上钟,做的是148元的按摩服务,其便到A08房等客人。过了几分钟,杨部长带了一名男子进入房间,其叫该男子趴在按摩床上,开始给该男子进行正规按摩服务。大约十几分钟后,其就出去拿水杯、纸巾、避孕套进入A08房,并叫该男子脱光衣服,然后其把避孕套戴在舌头上,对该男子进行“漫游”服务,就是用戴套的舌头对男客人的身体进行亲吻服务,其刚亲吻到该男子胸部的时候,有人冲进来,其就跑到外面,然后就被抓获了。其到伟邦××中心上班的时候是王经理对其进行面试的,上班后也是看见王经理负责伟邦××中心的日常管理。王经理比较胶,约40岁,留长发,具体叫什么名字其不知道。

经辨认照片,证人李某丙指认被告人王万庆就是2014年8月4日晚在伟邦××中心被抓获的负责人王经理。

12、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3日22时许,其用手机登录自己的QQ号码,在其的QQ群里有一个名叫“龙潭村妹子”的QQ群,群里有人发布信息说当晚在海珠区泰沙路加油站斜对面的桑拿酒店有卖淫服务提供。于是其在当晚23时许,按照上述信息独自打车去到泰沙路97号的伟邦××中心,其去到时在楼下还遇到另外两名在QQ群里约好的网友,随后其就跟那两名网友一起进入该××中心,在经理的安排下进入各自房间。其进入A09房后,经理就安排了一名女技师进来,她叫其躺在床上,坐在床边帮其按摩。大约过了10分钟,她问其做不做服务,其说其朋友做什么服务其就做什么,她听后就出去了。大约两三分钟后,她拿着胶杯和纸巾等物品走进房间,摸了其几下后就脱掉其身上的按摩服,然后拿纸巾沾了纸杯里的液体帮其擦身,擦完后就用舌头在其身上舔,舔完后就脱掉上衣,用乳房在其身上擦,擦了一遍后就拿出一只避孕套给其戴上,然后她脱掉裤子坐在其身上,其的阴茎插入她的阴道内搞了几下。大约24时许,突然外面有声音,那名女技师就站起来穿好衣服跑出去了,接着有一批便衣警察进来,向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将其和那名女技师一起带走。

经辨认照片,证人陈昌业指认同案人聂厚芝就是2014年8月3日23时左右在海珠区泰沙路97号三楼伟邦××中心安排女技师为其做全套服务的女子,该全套服务中包括性交服务。

13、证人杨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从2014年6月底开始在伟邦××中心上班。2014年8月4日晚22时许,中心的“杨部长”说来了几个客人,于是安排其上钟,她说这是她的客人,要进行“半套”服务(即按摩+波推,价格为338元),然后其就被安排在A09房为一名男客人服务。其进入该房后,先为男客人按腿,按了十几分钟后,其就出去拿了一杯水和纸巾进来,其先用手摸了几下男客人的阴茎,接着帮他戴上避孕套,这时就有警察冲进来,其就马上跑出去,但没跑多远就被抓获了。其从事一次“半套”服务可以提成70-80元,剩下的都归中心。她们在中心从事“半套”服务是经中心的王经理和“杨部长”允许的,其是经“杨部长”招聘进入伟邦××中心工作的。中心还有包含性交的“全套”服务,但其没进行过“全套”服务。王经理对她们进行“全套”、“半套”服务应该知情。

经辨认照片,证人杨某乙指认被告人王万庆就是2014年8月4日晚在伟邦××中心被抓获的负责人王经理。

14、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4日凌晨,其和两个不知姓名的网友通过QQ相约去到海珠区泰沙路97号三楼的伟邦××中心按摩,当时一名穿黑衣的女经理带了三名女技师给他们三人挑选,其选了8号女技师,然后就与该女技师一起进入A05房。8号女技师先为其按摩头部、背部等,至最后半小时,其就脱掉自己的衣服,因为其知道其所消费的300元90分钟的套餐中包含有性服务项目(这是其与网友见面后网友告诉其的),然后该女技师就帮其戴上避孕套,并用手帮其上下抽动,到其快要射精时,该女技师也脱掉下身的衣服骑在其身上,其将阴茎插入她的阴道内抽动了两三下就射精了,其准备离开时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当时并无谈价钱,但其知道300元套餐中有性服务,该女技师问其要不要搞一下其就答应了,价钱是消费完后到前台结账的。

15、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4日0时许,其在伟邦××中心技师房内等上钟时,听到外面很吵,后被警察带回公安机关处理。其是2014年3月份到伟邦××中心上班的,工牌号是8号,每天晚上21时上班,早上6时下班。伟邦××中心是一个身材较胖的王经理(经辨认为被告人王万庆)负责管理的,平时由“大姐”安排其上钟为客人服务。否认案发当晚有进入A05房为客人服务,但无法解释在A05房提取的避孕套上检出其的DNA成分。

16、证人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3日23时许,其和另外两名在QQ群上认识的男子去到海珠区泰沙路97号的伟邦××中心,其到前台处对服务员说其是来找“杨某丙”的,接着前台就叫他们三人先到洗澡房里洗澡,洗完后有服务员将他们领到旁边的休息室休息。不久,一名身材较肥的中年女子走过来,其当时就确认她是“杨某丙”了,“杨某丙”走过来跟他们三人说都安排好了,然后带着他们三人进入小房间,其被带到了A06房,另一名年纪较轻的进入了A05房。其进入房间时已有一名女子在等候,她把门关上,叫其睡在床上,先帮其按了两下身体,后脱掉其的衣服和裤子,其也脱了她的上衣,后来她又把自己的裤子脱了,并帮其口交。大约一二分钟后,她拿出一只避孕套帮其戴上,跨坐在其身上跟其性交,其用阴茎抽插了三四分钟就射精了,之后那名女子帮其脱下避孕套,说她先回去洗澡,然后离开了房间,其则留在房间内睡觉,不久就有便衣警察进来将其抓获。

经辨认照片,证人罗卫红指认同案人聂厚芝就是2014年8月3日晚23时左右在海珠区泰沙路97号三楼伟邦××中心安排女技师为其做全套服务的女子,该全套服务中包括性交服务。

17、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根据“杨某丙”的安排到过A06房为客人进行148元的按摩服务,但否认有从事卖淫活动,辩称不清楚伟邦××中心有无色情服务。

18、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14年7月25日到伟邦××中心从事按摩工作,没有做过其他服务,也不知道其他技师有无特殊服务。

19、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在伟邦××中心从事服务员工作,即在大厅里帮客人端茶倒水,其到那里工作还不足一个月,不清楚该中心的老板是谁。该中心的按摩服务分为净桑78元,泰式按摩90分钟148元,其不清楚该中心有无卖淫嫖娼活动。该中心的技师都是由其老乡王万庆经理聘请回来的,技师大概有15、16个。该场所的运营由王万庆负责。中心还有一个“杨部长”(又名“杨某甲”)负责安排客人上钟。其没见过该场所的老板,只知道他们都听其老乡王万庆的,他负责招聘。

20、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从2014年3月下旬开始在伟邦××中心工作的,负责在冲凉房给客人保管衣服及发放一次性浴衣。其不知道该中心的老板是谁,平时该中心是由一个叫王万庆的经理具体管理,他手下还有几个前台服务员和收银员。该中心的按摩服务有两种,一种是净桑68元,另一种是保健按摩90分钟138元。其不清楚该中心有无卖淫嫖娼活动。

21、同案人聂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4年5月份入职伟邦××休闲中心,入职后在该中心做服务员,负责为客人倒茶。从6月份开始,中心经理王万庆提出让其当部长,会给其提高500元的工资。其当上部长后,就负责安排技师到按摩房,再带客人到指定的按摩房“上钟”(指接受按摩服务)。其不清楚中心的老板是谁,听王万庆说老板从来都不来休闲中心的。该中心的经理是王万庆,负责全面管理工作,所有员工都听他安排;副经理是何国有,主要负责为客人安排技师,带客人上房,但他从8月3日开始请假,听说是去海南岛玩;李某乙、刘某甲、李某甲昌均是前台收银员,负责在前台派发手牌和收钱结账;王某乙、杜某是服务员,负责在大厅为客人倒茶及打扫大厅卫生。伟邦××休闲中心有两个服务项目:第一种是正规的按摩服务,价格分为98元和148元两种,98元是进行45分钟的按摩,148元是进行90分钟的按摩,按摩方式就是正规的按摩,即技师帮客人的手部、脚部、背部以及头部进行按摩,是不存在性服务和性交易的;第二种服务项目是非正规的按摩,其实就是提供性服务,价格是338元,具体服务内容是:男客人进房后,由女技师先给客人按摩,按几分钟后,女技师会询问客人是否要开始性服务,如果客人说开始的话,女技师就会去技师房拿用于性服务的用品,包括一次性塑料杯和避孕套,然后让男客人脱光衣服,女技师先为客人口交,致使男客人阴茎勃起后,女技师就和客人进行性交,直至客人射精后或者是90分钟时间到,就完成了整个性服务交易。上述两种服务完成后均由女技师填写结账单(一式二份,一份用于客人结账,另一份底单由女技师自己保管,用于结算工资时核对),并在单上填写技师号码和客人的手牌号,如果是338元的“全套”性服务,女技师还会在结账单底部消费金额处打“√”,之后女技师负责将结账单交给何国有或其,由客人自行到收银台处付款结账。具体女技师有多少提成其不清楚,都是技师自己与公司结算的。女技师的工资是10天结算一次,由收银员刘某甲核算后给技师发放。

经辨认照片,同案人聂某指认被告人王万庆就是伟邦××休闲中心的经理,负责该中心的全面管理。

22、同案人刘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从2014年初开始在伟邦××中心收银,每月工资1700元,无任何提成,还有李某乙、李某甲昌负责收银,分别上中班和晚班。该中心还有一个叫“杨某甲”的女部长、王万庆经理、何国有经理,该中心主要是王万庆负责管理,何国有协助管理。“杨某甲”负责接待及带客人上钟,有些客人指明由“杨某甲”接待。其主要负责收费,和李某乙、李某甲昌收到营业款后向王万庆、何国有汇报是多少,再将钱塞入前台旁的一个保险柜里,另外女技师上钟结算单是由其和“芳姐”核对,有时其会在核对结算单上签个“珊”字,有时由“芳姐”签,也不全是其写。工资有时王万庆发给其,女技师的工资有时也叫其发。女技师累计提成,一般有净桑、按摩、特殊服务单子计提成,其中按摩有50元,特殊服务有160-170元,另外还有一种计100元。提成高的由女技师向消费的客人提供性服务。其是2014年4月份无意中知道的,具体时间不记得,王万庆找到其说其收错钱,少收了200元要其赔钱,并说这种单子要收338元,于是其就知道一种打勾的结算单要收费338元,并知道这种单子是女技师向客人卖淫的。其收过多少这种打勾的单子要以结算单为准。那些女技师是王万庆招聘回来并指导上岗的。王万庆、何国有、聂某应该都知道,因为客人都是由她介绍上钟的,李某甲昌、李某乙也在前台收银,都会收到打勾的结算单,应该也知道。

其不知道伟邦××中心真正的老板是谁,只知道法人代表是梁某甲,平时是“伟哥”的老婆“芳姐”来提走营业款,隔几天打开保险柜拿到办公室核对计算后再将钱拿走,到发工资时再交给其出账,有时给钱某出工资,另外还与其核对女技师上钟结算单,结算单有时也会放进保险柜,已经结算完的结算单去向其不知道。该中心有一个遥控报警装置,其见过王万庆、何国有、聂某都有拿过。

经辨认照片,同案人刘某甲指认被告人王万庆就是在伟邦××中心负责管理工作的男子。

23、同案人李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从2012年12月开始在伟邦××中心上班,负责前台收银。该中心有桑拿、按摩和“一条龙”服务,其中净桑是78元,桑拿加按摩是148元,“一条龙”服务是338元,前两种是正规的服务项目,338元的“一条龙”服务包含有桑拿、全身推油、口交和做爱,还可以加钟,加一次300元,就可以再享受一次“一条龙”服务。因为“一条龙”服务是违法的,所以在广告牌里没有显示,只有客人进店后,才由部长或经理跟客人说明。客人来交338元时其刚开始有些奇怪,但见刘某甲、李某甲昌都不出声,其也不管,就是凭单收钱。每隔几天有一个四十岁左右的女人来打开保险柜收一次钱,也是她发工资。该中心有两三个经理,一个是王万庆,一个是何国有,还有十多个技师。该中心节假日的营业额有七八千元,平时二千元左右。其每月固定工资1750元,没有提成。而部长介绍一个熟客可以提成10元。王万庆负责场所内的治安经理,就是协调客人与技师之间的矛盾。有一个叫聂腊的女子负责公关,即与客人沟通介绍技师上钟,还有一个叫何国有的男子也是负责介绍技师上钟。其是从2014年4、5月份开始才知道该中心有色情服务的,因为其路过按摩房时听到里面有女人的呻吟声。与其一起做前台收银员的还有“珊姐”和李某甲昌,他们肯定都知道有338元的“一条龙”服务,因为他们两个做收银员比其早,“珊姐”在其刚到伟邦××中心时已经是收银员了,李某甲昌比其早一个月做收银员,而且其也见过他们向客人收取“一条龙”的服务费。

伟邦××中心有三个经理,其中“庆哥”(即王万庆)负责看场,维持中心的秩序,防止客人生事,其感觉他的权力比其他经理大,因为他能处理其他经理不能处理的事,比如能打更低的折扣,而且他也不用干什么活;“杨某丙”、“杨主任”(即聂某)主要负责接待大厅的客人,安排技师给客人上钟和招呼客人;还有一个是何国有,他暂时没被带到公安机关,他们一般叫他“老何”、“何经理”,他也是负责招呼大厅的客人和安排客人上钟的。上述三个经理都是有提成的。如果客人第一次来,经理是没有提成的,只有客人过来前打电话约了经理再上来,经理就可以给客人打折(一般可减少10-20元,如果找到“庆哥”可能折扣更多),并且可以拿到10元的提成。其不清楚技师是如何提成的。如果客人提前约好了经理,那么经理在安排好客人上钟后,技师就会给客人开单,在单上写下客人的手牌号、房间号及属于自己的号码,让服务员将此单交给该客人约好的那个经理,经理就会在单上划勾,如应收310元的,就写个10,应收320元的,就写个20,再签上自己的姓,最后让服务员拿给其,其再照单收钱,这样经理就可以拿到自己的提成。结账单上划“√”的表示享受了“一条龙”服务,没划“√”的则表示没有享受“一条龙”服务。

他们收银台可以看到一楼的视频监控,如果有人来检查,他们收银员就会立即口头通知王万庆经理,由他来处理,这也是王万庆要求的。是王万庆授权其说只要技师的服务单上划“√”的就收费338元,但他没有跟其说这是“一条龙”性服务的收费项目。

经辨认照片,同案人李某乙指认被告人王万庆就是其在伟邦××中心的同事,负责看场。

24、同案人李某甲昌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从2013年5月份入职伟邦××中心,任职服务员,至2014年3月份开始转做收银。王万庆是伟邦××中心的大经理,负责中心的全面管理,其他员工都听他安排;何国有是小经理,主要负责为客人安排技师,带客人上钟;“杨某甲”是小经理、部长,负责为客人安排技师,带客人上钟;其和李某乙、刘某甲均是前台收银,主要负责给客人发钥匙牌及收钱;杜某是服务员,负责在客人洗澡后发衣服给客人;其余是按摩技师,人员较多,其不怎么认识。伟邦××中心有四种服务:一是净桑,价钱是50-78元不等;二是按摩,价钱是148元,由技师按摩90分钟;三是248元的“半套”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其不大清楚,只知道包含有色情内容,其也收过这样的单据;四是338元的“全套”服务,包括按摩和性交,具体细节其也不清楚。有客人到前台询问,他们就告诉客人有净桑服务和保健按摩,而“半套”服务和“全套”服务则是由客人与杨部长、王经理或何经理直接商谈,具体情况其也不清楚。

在其收费时,结算单上标注“净桑”的,就是净桑收费;没有标注“净桑”,也没有打“√”的,就是148元的按摩收费;如果在结算单时间上面打小“√”的,就是248元的“半套”服务;在时间下面打大“√”的,就是338元的“全套”服务。结算单都是由技师填写的,因为技师知道自己做了什么服务。其不知道“半套”服务技师可以提成多少,但其听技师讲“全套”服务她们可以提成150元,剩下188元归中心。“半套”服务和“全套”服务是从2013年5月份其入职时就有了。在其做收银员期间,“半套”、“全套”服务占全天业务量的一半左右。

2014年8月3日晚,警察在伟邦××中心共抓获了四五个客人,具体人数其不知道,当晚的客人是由部长“杨某甲”安排上钟的,其见到单据才知道“杨某甲”为他们安排的是338元的“全套”服务,但当时还没收到钱就被抓获了。警察当晚还在前台查获了几本账本,其中两本是点钟本,记录部长安排技师上的点钟数;一本是顺序本,记录的是中心的结算单号,这些单号是收过费的结算单;还有一本是上钟某,即技师的上钟时间表。

伟邦××中心还有报警装置。平时那些技师上钟时房间都是没开灯的,但王万庆上班时会拿着个遥控器,一旦有公安人员上来检查,他就会按动开关,房间的灯就会全亮了,那些技师就知道有人来检查了。此外,中心还装有监控录像,在前台有个监控屏可以看到大门的情况。如果有人上来检查,他们就会马上通知王万庆。

其知道“全套”、“半套”服务里面有提供色情、性服务,含性交的。还是其做服务员的时候,其听接受了这种消费的客人讲按摩女又丑又不靓,服务也不好其就知道了。“全套”服务会在结算单时间下面打勾。王万庆对此事知情,他让其不要收错单,在结算单时间上面打勾的收248元,在时间下面打勾的收338元,收248元的是“半套”,收338元的是“全套”,不要收错了。李某乙、刘某甲肯定都知道,都做那么久了,而且客人经常在收钱的时候谈论按摩女的性服务如何。女技师是由王万庆经理负责招聘,经理、部长等负责组织管理的。何国有、“杨某甲”都听王万庆的,其实说的好听是经理、部长,实际上一个是“鸡头”,一个是“妈咪”,客人来了就向客人推销有色情服务的项目,安排按摩女并带客人上钟。他们也有固定的女技师,可以从上钟看出来,因为客人提出要求时,他们都可以对女技师作出安排。其不知道伟邦××中心的老板是谁,只见过营业执照的法人代表写着梁某甲,听说过“伟哥”这个人,但不知道是否老板。伟邦××中心的营业款是“芳姐”取走的,刘某甲负责整理和放进保险柜里,从一个小孔某进保险柜里。伟邦××中心每天的营业额有五六千元,每天的客人在20-30人左右,打有勾的单子约占一半。工资结算是刘某甲负责统计,“芳姐”出钱发工资。其每个月工资1870元,还有100元的高温费,没有提成。女技师的提成“全套”服务有150元左右。其在2014年4月收银的时候就有这种打勾的结算单了,每天30个左右客人,嫖娼的占一半。经清点,有39张在时间下面打勾的结算单,1张在时间上面打勾的结算单。

经辨认照片,同案人李某甲昌指认被告人王万庆就是在伟邦××中心负责管理工作的男子。

25、被告人王万庆的供述,证实伟邦××中心是从2011年开业的,主要从事保健按摩。公司有三个股东,分别是梁某乙、梁某甲、刘某乙,他们三人很少来中心,梁某乙的老婆是财务,平时由她发工资给员工,她会不定期来中心将营业额拿走;其和何国有是公司的副经理,其在那里上班差不多有2年了,主要负责公司的治安和消防工作以及公司的日常管理,何国有负责安排客人上房,何国有不在就由其负责,平时都是聂某和何国有负责联系接待客人,和客人谈套餐,安排技师上钟;三个收银员分别是刘某甲、李某甲昌、李某乙;部长是“杨某甲”(即聂某),负责安排技师为客人服务;还有七个技师。另外,2014年8月2日经理何国有和6个技师都离职了,原来中心有20人左右。中心共有16间房,A区有6间,B区有10间,每天大概30多个客人,全天24小时营业。中心的按摩分为68元净桑和148元桑拿加按摩(138元+10元浴袍费)两种。除了技师没有底薪,按照每次按摩提成50元结算工资外,其他人都是拿固定工资。其从2011年9月开始在该中心上班,中心的通道和每间房的按摩床床头都张贴有严禁卖淫嫖娼的标语,不过他们没有集中开会落实过严禁卖淫嫖娼的制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万庆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同案人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万庆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王万庆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万庆的行为属于协助组织卖淫,不应认定为组织者,对其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论处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李某丙、杨某乙、王某甲、王某乙、杜某等多名证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聂某、刘某甲、李某乙、李某甲昌等同案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王万庆在伟邦××中心任职经理,负责该中心的全面管理工作,在该中心卖淫活动中起组织者的作用,依法应以组织卖淫罪论处,故被告人王万庆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万庆组织卖淫次数为39人次以上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现场查获的伟邦××中心结算单、笔记簿、上钟某等书证,结合同案人聂某、刘某甲、李某乙、李某甲昌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王万庆组织卖淫的次数至少在39次以上的事实,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万庆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万庆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19年8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邹世发

人民陪审员  曾燕玲

人民陪审员  彭建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袁庆波

周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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