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期企业法律风险梳理及应对指南

来源:本站作者:武曌彬时间:2020-02-14阅读量:0+

   从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现到扩散的很短时间内,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制度体系建设等方方面面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为了有效管控疫情蔓延,国家、各省市都采取了各种措施,而企业的合同履行也势必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为此,本所律师团队梳理了疫情期间可能出现的几类企业法律风险,并提供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希望能对企业有所帮助。

  目录

  _一、合同履行法律风险

  (一)关于疫情属性的认定

  (二)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注意的问题

  (三)关于合同履行的综合意见

  二、公益性捐赠潜在法律风险

  (一)企业公益性捐赠中的潜在法律风险

  (二)应对措施

  三、劳动关系法律风险

  (一)疫情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影响

  (二)疫情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影响

  (三)疫情对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影响

  四、诉讼活动法律风险

  (一)审判工作的开展和诉讼权利的保障

  (二)应对措施

  五、金融、税收相关

  (一)申请贷款利息减免

  (二)纳税申报期限延长

  (三)税收减免

  六、企业复工后防疫及工作管理建议

  (一)严密组织回乡过年员工的返岗工作

  (二)严格执行、落实向属地社区报告的要求

  (三)企业要迅速建立返岗人员台账

  (四)疫情防控的具体措施及要求

  (五)疫情防控的宣传教育工作

  01、合同履行法律风险

  _本次疫情的爆发使得政府层面提出了很多管制性封锁、人流自主性隔离等措施,各企业的经营、运转不同程度受限,各类供货合同、服务合同、建设施工合同、运输合同等的正常履行受到影响。在此情况下,不能依约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能出现延期履行或合同变更、解除的诉求。针对前述情形,合同相对方亦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权益,降低损失。

  (一)关于疫情属性的认定本次疫情应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说认为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及社会异常事件,包括自然现象或者自然灾害,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泥石流、雪崩、洪水、海啸、台风等自然现象;社会现象、社会异常事件或者政府行为,包括政府颁发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或战争、罢工、骚乱、恐怖行动、传染性疾病等社会异常事件。

  因此,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范围,但在具体合同关系下此次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并据此要求解除合同,需根据双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来严格确定,只有在疫情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方可构成。

  (二)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注意的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求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前提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只有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并且该事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方可适用。在审判实践中,不可抗力的适用也相对较严格,证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可抗力的举证责任,在解除合同即违约一方,应注意证据的收集与保存。

  3.解除合同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小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另一方收到通知后因未采取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应由合同解除通知方承担。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1)若企业为因不可抗力主张解除的合同一方:则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合同相对方解除合同,并减小损失发生,协商解除合同具体事宜。(2)若企业为接受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则收到相对方解除合同通知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不建议单方一味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对于通知后扩大的损失部分,则由对损失扩大有责任的一方承担。

  5.对于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义务无法履行的,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违约方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关于合同履行的综合意见如因本次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企业可援引“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和/或合同条款,主张解除合同、免除部分合同责任或待不可抗力经过后继续履行合同,但须注意以下几个要点:1、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以使相对方及时知晓不可抗力情形并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减损的效果;2、应提供证明,就本次疫情,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积极留存相关证明文件。若涉及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认证中心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目前,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开发了线上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企业可通过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在线上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3、金钱给付义务并不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责制约;4、在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则不能免除迟延履行人的继续履行义务。

  结合所在区域的疫情严重程度、政府管制措施的强弱以及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如尚不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条件,但是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则可以考虑适用情势变更的情形,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合同变更、共同分担损失。

  此外,若企业作为不受疫情影响或守约的一方,应当注意防范合同相对方滥用不可抗力条款,恶意逃避,推卸合同义务或债务。审查相对方是否合法、合理地引用不可抗力条款,主要包括是否达到了合同无法履行之境况、相对方是否履行了及时告知和提供证明的义务,相对方是否在不可抗力前就已经发生了迟延履行的情形等。

  02、公益性捐赠潜在法律风险

  _在全国齐心阻击疫情之际,各地涌现大批企业捐赠款物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践行社会责任。捐献工作须确保捐赠行为符合企业的内部制度和外部法规,以避免风险和纠纷。(一)企业公益性捐赠中的潜在法律风险如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承诺不能按时兑现,则依照《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二)应对措施1.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2.加强对外捐赠行为规范管理,规范公益性捐赠的决策机制,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额度,有效维护股东权益,避免不当的债权债务纠纷。

  03、劳动关系法律风险

  _中央和地方政府采取了包括隔离、封城、交通管制、延长春节假期、集中收治等一系列措施,在此等情形下,在劳动关系领域必然引发一系列问题。

  (一)疫情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据此,感染过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曾身处疫区在返岗工作或在求职时,用人单位不得对上述劳动者实施任何就业歧视。如用人单位存在就业歧视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疫情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影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对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如需裁减人员的,按照人社部上述文件的要求,用人单位不得裁减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或被限制出行的劳动者,只能对具备工作条件的其他在职人员实施裁员措施,同时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劳动者拒绝医学隔离或配合治疗等行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但如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已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亦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三)疫情对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影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具体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日应调整为:1.劳动者被直接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隔离期结束之日”。2.劳动者被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后未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医学观察期结束之日”。3.劳动者先被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后又被确诊为患者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隔离期结束之日”。4.劳动者未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也未被采取医学观察或隔离治疗措施,只是被当地人民政府限制出行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当地人民政府宣布解除禁行措施之日”。

  04、诉讼活动法律风险

  _(一)审判工作的开展和诉讼权利的保障2020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专题会议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会议指出要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诉讼、调解、信访,就近跨域立案,跨区域远程办理诉讼事项,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和律师参与诉讼;对开庭等活动原则上推迟,该延期审理的案件依法延期审理。

  (二)应对措施1、诉讼时效因本次新型肺炎疫情的发生以及事后采取的限制措施,我们将疫情及限制措施理解为不可抗力成为一种共识。如果企业就其债权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则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即由不可抗力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自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换言之,在因疫情引起的限制措施解除后六个月内,企业的诉讼权利都将受到保护。

  2、上诉期限法律对上诉期限无任何可变性规定,且最高院暂未针对本次疫情中上诉期限的安排进行指示,故为避免因超过上诉期限而丧失上诉期,在出行受限的情况下,企业应及时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人民法院许可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3、其他诉讼活动起诉、应诉、开庭、申请强制执行等一系列诉讼活动均受到疫情阻碍,需根据各个地区的限制措施程度和当地法院安排,适时调整诉讼活动的参与方式。

  05、金融、税收相关

  _(一)申请贷款利息减免根据银保监会2020年1月26日、1月31日两份文件要求,“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货、压货。 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货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货款和中长期货款等方式”“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具体而言,各个银行可能略有差异。比如建行“对于疫情影响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信货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予以全力支持”。企业可与贷款银行多做沟通,争取政策支持、利息减免。

  (二)纳税申报期限延长2020年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依法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

  (三)税收减免根据财政部官网公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的内容,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在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向税务部门申请税收减免。

  06、企业复工后防疫及工作管理建议

  _(一)严密组织回乡过年员工的返岗工作疫情特殊时期,企业应根据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认真排查员工返乡过年情况、分布以及返岗计划,建立台账备查,严格执行“外防输入”的要求,严密落实员返岗后14天的特殊观察、管理要求。(二)严格执行、落实向属地社区报告的要求企业对省外返企、或新聘用的省外员工,应加强防控措施落实和员工自我防护常识教育,逐一落实其居住地址,督促并协助员工及时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村)报告、登记。同时要督促员工加强居家观察,减少外出活动;对必须的外出活动,必须佩戴口罩;如有发热等不适,应第一时间向社区和企业“双报告”。(三)企业要迅速建立返岗人员台账。(四)员工进出入工作场所、上下班前进行体温测量要作为重点措施落实。(五)要保持办公场所、食堂、办公后勤、集体宿舍、公共空间区域的环境清洁,每日进行消毒,尽量使用喷雾消毒,并且增加每天的消毒频次;公共场所和员工较为密集的区域,要保持开窗通风和空气清洁;对密闭、半密闭车间,要按照规范要求落实防控和防扩散措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开展集聚性活动,要求员工不参加聚餐聚会。(六)企业要加强企业员工健康教育和防控知识宣传,关心关爱员工,督促员工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工作。

原创 武曌彬 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文章内容为作者观点,仅供交流学习,无意于侵犯任何人权利,如有不妥,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删除。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