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期间,哪些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来源:本站作者:朱明利时间:2017-05-02阅读量:0+

结婚期间,哪些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于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主要有: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及其孳息和自然增值

      (一)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不因结婚及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因结婚及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收益,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孳息”、“自然增值”一般应理解为未经经营或投资行为所得之“孳息”、“自然增值”。)

       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产生的孳息,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在金融机构存款或者购买债券产生的利息收入;二是投资实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对于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债券等所产生的自然孳息,属于债券或者储蓄本金产生的法定孳息,依照物权法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比较适宜。对于夫妻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投资进行经营活动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适宜。

       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产生的下列孳息、自然增值为个人一方财产:

       1.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2.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但上述财产婚后因经营或投资行为而产生的升值增值利益部分,应认为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一方经营或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为共同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由于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而不能成为共同财产。具体包括:

       1.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保险金(本人为受益人)应为一方个人财产;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残疾赔偿金应为一方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这样规定的另一个意义在于,防止夫妻另一方滥用遗产或受赠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也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财产的性质是否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进行认定,主要有:夫妻一方所得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可作为“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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