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架构实务: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及法律风险防范

来源:本站作者:企业法律顾问网时间:2020-03-17阅读量:0+

 

  国资监管部门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巩固国有经济地位、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国有资产转让进行了规定。国有资产转让除需重视内部决策程序、监管部门的报审批、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公开交易等程序外,还需防范每个工作环节的法律风险,以确保程序合法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转让主体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规定,国有企业分为三类: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是指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前述第一行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或者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是指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二、转让对象

  国有转让包括产权转让和资产转让。其中,产权转让是指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一般是指股权。资产转让是指转让企业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重大资产。二者虽然转让的对象不同,但是具体的工作流程基本一致。

  三、转让程序

  公开转让是原则,协议转让是例外,根据32号令第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也即非公开转让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审批。公开转让具体程序如下:

  (一) 可行性研究及项目立项

  转让方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资产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可行性报告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后,向批准单位申请立项,由批准单位出具书面意见;

  (二) 评估与备案

  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和备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 转让方案报批

  拟定转让方案,并做转让的方案论证,将转让方案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决策后,逐级报批准单位批准;

  (四) 进场交易

  国有资产的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在四川为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进场交易的流程包括发布转让信息、登记意向受让方、公开竞价形成转让价格(重新信息披露)、成交公示、组织签约、支付、出具交易鉴证书等;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1、转让信息公告期需根据转让底价确定: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2、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3、支付转让款后,由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鉴证书。

  (五)交易后期

  在签约后还需进行结算、资产交接、办理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登记、交易结果备案等程序。

  四、风险防范

  (一)防范企业内部决策程序的风险

  1、明确转让程序、控制操作风险。

  32号令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并要求,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因此,国有产权及资产的转让除了遵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外,国企还应该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对职责权限、转让原则、程序流程等进行规定,控制操作风险。

  2、防范决策风险的必要工作:一是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二是转让企业国有资产应当采取集体决策的方式,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的要求,逐级提交决议,形成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

  (二) 防范评估中的法律风险

  国有资产转让中的风险还有资产评估报告失实,主要表现为评估价值高于或低于国有资产的真实价值,从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引起国有资产购买方和相关部门之间的纠纷。因此,在资产评估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公司制度办理,在产权转让程序引入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利用其专业技能化解风险。对于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企业的服务类采购管理制度进行招标选择。

  (三)防范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法律风险

  1、在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不得擅自签订转让合同,应在获得转让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2、对于国有资产转让价款的支付,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如金额较大需要分期支付的,首期支付的金额应达到一定比例。

 原创 公司迷妹 股权架构实务 2019-01-31文章内容为作者观点,仅供交流学习,无意于侵犯任何人权利,如有不妥,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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