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刑事辩护律师需要注意的事项

来源:本站作者:本站律师时间:2020-02-06阅读量:0+

  侵犯著作权罪是知识产权犯罪领域常见的罪名之一,广州佰仕杰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律师团队根据多年从事刑事辩护和知识产权侵权法律服务的经验,总结出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律师需要注意事项,以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侵犯著作权罪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侵犯著作权罪概念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触犯刑法,应搜到刑事制裁,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侵犯著作权罪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广州佰仕杰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律师团队认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著作权,即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对其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权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系一般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

  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追诉标准

  广州佰仕杰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律师团队认为,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3、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4、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5、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6、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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