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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产律师团队成功代理广州尺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钜隆房产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

来源:本站作者:朱明利律师时间:2020-02-23阅读量:0+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广州房产律师团队朱明利律师依法接受广州尺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委托人与佛山市三水钜隆房产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帮助委托人获得案件胜诉。

  原、被告于2016年签订《三水雍翠新城项目销售策划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三水雍翠新城”的独家销售策划代理商,代理期限从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合同第六条约定:委托期限内完成业绩额小于1.5亿元时,销售佣金按总销售额0.8%计付,委托期限内完成业绩额大于2.5亿元时,销售佣金按总销售额1.3%计付,销售佣金按年度住宅实际销售总额乘以对应的佣金比率进行全额计算,即不采用分段分比率计算;每个销售单位以客户缴付首期购房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结算代理费的依据,被告根据销售单位实际到账金额(含定金、首期款、按揭放款、一次性付款之和)向原告支付销售佣金;原告每月五日前提交上月佣金清单,被告应每月十日前对数完毕并确认佣金数额,被告逾期支付销售佣金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代理期满前一个月佣金审核与结算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日期为准。”

  另查明,原告在诉讼中主张其在乐南路3号的销售额为84560895元(已扣除45万元的装修款),乐南路8号的销售额为234423477元(已扣地下车位618、10座1204、9座1606、地下车位468、11座304的1725428元销售额),原告放弃主张露天车位的27万元销售额,销售额合计为318984372元。原告在诉讼中陈述被告已向其支付销售佣金2571438.4元。被告在诉讼中陈述其向原告支付了销售佣金2543554.97元。三水雍翠新城项目共分四期开发,乐南路3号的雍翠新城及乐南路8号的钜隆君玺花园均在该四期项目范围内。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点是乐南路8号的钜隆君玺花园的销售额是否属于《三水雍翠新城项目销售策划代理合同》约定范围。本案具体分析如下:首先,从佛山市三水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的图纸等材料来看,三水雍翠新城项目共分四期开发,乐南路3号的雍翠新城及乐南路8号的钜隆君玺花园均在该四期项目范围内,三水雍翠新城四期项目均由被告开发,双方签订的合同已明确被告委托原告为“三水雍翠新城”的独家销售策划代理商;其次,被告辩称乐南路8号的钜隆君玺花园不受合同的约束,但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原告单独就乐南路8号签订合同,在没有单独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被告作为一家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合同期内让原告销售乐南路8号所有楼盘而不算入合同约定的销售额范围并不合常理;最后,原、被告在合同期内每个月都有核对并出具《雍翠新城佣金结算表》,该表虽然只是初步核算,但从结算表的名称到具体结算明细表,均没有区分雍翠新城及钜隆君玺花园的销售额。综上,从合同约定的意思表示到双方实际履行行为来看,《三水雍翠新城项目销售策划代理合同》约定的销售额应包括乐南路8号的钜隆君玺花园的销售额。

  对原告主张的佣金,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代理期满前一个月佣金审核与结算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日期为准,经双方庭审核对及结合双方每月出具的《雍翠新城佣金结算表》,法院确认原告在合同期内的销售额为318984372元,根据合同应全额按1.3%计算,即销售佣金为4146796.84元,原告主张被告已支付2571438.4元,高于被告自认的支付情况,故法院予以确认,扣除已付款后,被告尚欠销售佣金1575358.44元。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问题,被告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酌情调整按每日0.8‰计算违约金,由于合同约定的代理期于2017年4月30日到期,被告应于合同到期后十日内与原告结算,故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可以从2017年5月11日起算,原告主张违约金480875.4元,未超过法院计算至判决之日的违约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三水钜隆房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尺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销售佣金1575358.44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80875.4元,详见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7民初4811号民事判决书。

  广州房产律师团队温馨提醒:打官司最好委托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才能保证胜诉几率高,如果您有纠纷需要委托律师,可以委托我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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