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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来源:本站作者:本站律师时间:2017-06-06阅读量: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依法接受黄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担任黄某某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全面了解案情,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定性无异议。现结合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1.本案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后当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本案被告人黄某某系金某的雇员是被金某叫去案发现场的,原因是金某的妹妹金某1被打,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本案被告人黄某某在此之前没有受过刑事处罚,系初犯、偶犯,念其出于与金某的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且考虑其为义所驱且没有持械斗殴,社会危害度小,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对黄某某适用缓刑,使其回归社会,照顾家里年迈的父母,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4.本案被告人黄某某虽在寻衅滋事一案以前曾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但行政拘留不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因此不应对黄某某从重处罚,请法庭采纳。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黄某某系从犯,并且于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符合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条件;且黄某某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度不大,符合法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请法庭酌情对黄某某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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