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佰仕杰律师在线 > 办案经验 > 详情

广告宣传类文稿的审核要点

来源:原创作者:梁伟志时间:2019-09-26阅读量:0+

 

近日,不少朋友的朋友圈都被一句话刷屏“给我一面国旗@微信官方”,带起了一波热度。但是如果在商业宣传中使用国旗,则可能卷入到广告违法的法律风险中。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文规定,广告不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十一国庆节将至,不少企业为蹭热点,或许会借用国旗来进行宣传,殊不知却卷入违法的风险之中。

广告宣传违法是不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触碰的法律雷区。究其原因,这与不少企业并未把广告的合规审核作为广告发布前的必经程序有莫大的联系。因此,为规避出现广告违法,企业须把广告的合规审核作为广告发布前的必经程序。本文根据实践的情况,总结归纳了在审核广告宣传类文稿需要注意的要点。

 一、用语的审核

很多广告违法的案例都跟所使用的用语违法有关。一方面,不少企业工作人员对广告用语的规范性缺乏概念,不知道某些类别的用语是《广告法》所禁止的,导致该类用语出现在发布的广告中。另一方面,用语的问题是相对细微的问题,企业工作人员一般很少给予应有的关注。而现实中,用语的问题恰恰是广告违法的“重灾区”。而最为常见的广告违法用语则是极限用语。

案例链接:F化妆品公司商品标签违法案

F化妆品公司(以下简称“F公司”)向其分公司下达生产计划,由其分公司按照订单生产美白补水保湿乳液产品,并将上述产品交付F公司进行销售,但F公司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在上述产品包装纸盒上标注“选取最适宜的科学萃取方法”字样,对其产品的质量、性能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至被主管部门查获时止,F公司的分公司生产并库存上述美白补水保湿乳液1300盒,因当事人的分公司尚未完成生产计划将上述产品交付当事人进行销售,故当事人还没有销售上述产品。

F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F公司处罚:责令停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消除影响;罚款10000元。商品的标签标识也是广告的一种,标签标识的用语也受《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上述案例中,F公司的商品标识标签出现了“最适宜”这类极限用语,构成了用语违法。

附:部分违规用语

(一)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时尚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学;

(二)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

(三)国家级(相关单位颁发的除外)、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

(四)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全国首发、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

(五)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至尊、巅峰、领袖、之王、王者、冠军;

(六)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

(七)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涉嫌诱导消费者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

(八)限时必须具体时间 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精品团、单品团(必须有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二、真实性的审核

 根据《广告法》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在对内容真实性审核时,就描述产品所使用的数据、调查结果、实验结果等等印证内容均要明确出处,保证出处的真实性和权威性。而此处审核,或许需要审核人员与企业业务部门、技术部门进行沟通,以便广告宣传的内容更加严谨、真实。

 三、时效性的审核

广告宣传可能会出现许可性文件、文号等等,例如授权许可、专利许可、商标许可、生产批准文号等等。而这些许可性内容均有可能涉及时效性的问题,即前述的许可是有期限的。如果广告出现过期的内容,则有可能构成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案例链接:T公司使用失效专利做广告违法案

T公司在其网店销售某产品时,在页面发布了与该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证书。该专利申请日为1994年8月25日,而该发明专利权限为20年,至2014年8月25日已届满终止失效,但T公司仍继续以该专利在其网店作广告。

 执法部门根据《广告法》第十二条“……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规定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T公司罚款30000元。

因此,如果广告的内容出现许可性的内容,务必查证该许可的期限,确认是否在有效期内。如果审核发现,相关的许可性内容已经过期,则应当对广告内容作出相应的调整。

 四、广告性质的审核

根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即广告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即《合同法》第14条规定的条件(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可构成要约。如果构成要约,则广告的内容就可以作为合同的内容,发布广告的企业就要受广告内容的约束。所以,广告原则是要约邀请,但符合一定条件可以构成要约。因此,在审核广告时,需明确广告的性质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如果构成要约,则需考量相关内容写进合同是否对企业有利。一般来说,广告构成要约邀请而不构成要约的情况下对企业比较有利。

五、是否侵犯第三方权利的审核

 广告内容可能涉及第三方权利的,例如知识产权、肖像权等等,则有必要审核自身是否取得相关权利的许可,以避免侵权行为和责任的产生。这是广告审核过程务必严格注意的地方。如果广告内容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肖像权,则务必取得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或许可。

六、其他特殊内容的审核

 一些特殊的行业,对其广告有特殊的规定的,则需审核广告内容是否符合相应的特殊规定。例如《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14条规定,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一) 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二) 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三) 宣传医疗作用的。

分享到: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