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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不是法定代表人就能免责吗?

来源:转载作者:网络时间:2019-09-11阅读量:0+

 

       本文所说的老板是指出资成立公司的人。而法定代表人是指公司中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曾几时何,公司“一把手”是老板在公司中当仁不让的位置,他可以决定公司的方向和兴衰,也意味着老板在社会上的荣誉和地位。但是近年来却出现了一个十分奇怪的现象,那就是许多老板心甘情愿地让出了公司“头把交椅”的位置。这是为什么呢?这种现象又会产生哪些社会影响呢?

一、为什么会出现“老板”拒当法定代表人的现象?

“老板”出资成立公司,公司经营的好坏决定了老板投资的成功或失败,因此,“老板”作为法定代表人,亲自负责公司的运作顺理成章。但是,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喊着好听,因为公司的方方面面的事情都与这个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说白了,这个人要承担着公司许许多多的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定代表人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方面的法律风险:

1、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作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公司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要承担的行政方面的责任:

1、企业有下列情形时,法定代表人可以被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高消费行为,可以决定对其限制出境。

(三)法定代表人要承担的刑事责任方面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犯罪主要集中在经济类犯罪,其中比较常见可能触犯的罪名包括: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罪、虚假出资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制造或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等等。

需要说明的是,即是名义法定代表人,实际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实际控制人利用企业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名义法定代表人明知却不加阻止或放任实际控制人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常见罪名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贷款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金融诈骗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罪名。

二、什么条件可以成为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同时,该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列举了公司高层资格的禁止条件: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对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限制并不十分严格,这就导致一些老板图谋不轨,随意更换法定代表人,形成了“法定代表人不管公司事务,管理公司事务不是法定代表人”的现象。当公司出现纠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时,这些被更换的法定代表人迎头而上,真正的老板却是逍遥法外,不受任何影响。为了杜绝这种现象,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出台《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该《意见》第四条第(五)规定:“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健全完善民事法律制度,加快推进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为民事执行提供有力法律保障。依法明确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和对公司资产的监管责任,限制随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强化公司账簿管理,建立健全公司交易全程留痕制度,防止随意抽逃公司资产。健全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和刑罚财产刑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将来从国家层面上将限制法定代表人的随意更换。

三、不当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责任?

应当看到,国家治理公司的法律规定上,并非只针对法定代表人,不当法定代表人逃避责任仍难逃法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复议申请人陆某与原申请执行人滑某、原被执行人北京某网视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2019)京01执复44号】中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本案中,虽然科技公司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将法定代表人由陆某变更为陈某,但陆某作为本案合同签订、履行及发生争议时天马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董事长职务,对本案债务履行应负有直接责任,原审法院据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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