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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环保责任法律风险与预防措施

来源:原创作者:朱明利、梁伟志时间:2019-08-20阅读量:0+

      随着我国环保执法日趋严格,政府机关加大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化妆品生产企业也面临越来越多的环保检查,如企业存在违反环保法规的情形,将被处以行政处罚,严重的,还可能被以污染环境罪处以刑事处罚。本文从化妆品企业设立时贯彻落实环保法规,日常经营过程中常见的环保违法行为等方面,梳理化妆品生产过程中的环保法律风险,供企业参考,以保证合法经营。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在设立运营时,执行“三同时”制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

      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执行“三同时”制度,清洁生产,防止污染和危害,接受现场检查,建立环保责任制度,安装使用环境监测设备,缴纳污染费或环保税,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污,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预案,公开排污信息等。

(一)执行“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规定在《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其在实践中是很多公司企业所忽略,因此出现不少案例。 案例链接:宁海建新密封条有限公司违反“三同时”制度案

     宁海建新密封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新公司”)已建成密封条生产项目,但项目一期已建成的废气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二期未建成需配套的污染物治理设施,废气未经治理直接排至外环境。最后,建新公司被宁海环境保护局责令立即停止轿车密封条项目生产,并罚款人民币玖万玖仟元整。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如果拒不执行,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到十五日拘留。因此,化妆品公司在建设新的生产项目,若不贯彻落实“三同时”制度,不但原有的建设进度要推倒重来,还要遭到罚款,甚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被拘留。

(二)清洁生产

    清洁生产的义务见诸于《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该规定以法律的形式,明文科以企业清洁生产的义务,实际上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

(三)建立环保责任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这项制度要求,企业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运营体系中,制定明确的环境保护任务和指标,落实到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等各个方面和环节,并建立考核和奖惩制度。

(四)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污

    企业排放污染物,必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见诸于《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如果未经办理排污许可证,则属违法排污。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违法排放污染物会受到罚款的处罚,并且罚款数额的确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性,意味着一旦化妆品公司违法排污,存在的法律风险有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

(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该规定以法律的形式落实了企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义务。

(六)按规定缴纳环保税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2019年1月1日,中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公布实施,意味着环保税制度将代替施行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企业排放污染物,不再缴纳排污费,而是按规定缴纳环保税。如果逾期缴纳环保税,则参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缴纳滞纳金。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履行防治大气、水体和噪声污染的义务和责任。
 

    化妆品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对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演变成的环境污染。化妆品公司的生产经营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主要是大气污染、水体污染以及噪音污染。

(一) 防治大气污染的义务和责任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减少大气污染。如果由于企业的行为造成造成大气污染,企业需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1)评价生产经营项目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并公开评价文件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化妆品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务必评价生产经营项目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并公开相关的评价文件。

(2)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化妆品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必须通过按规定设置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如果未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则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则被责令停产整治。

(3)监测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化妆品公司需对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如果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则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则被责令停产整治。

(4)对管道、设备的日常维护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5)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6)防治排放恶臭气体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二)防治水体污染的义务和责任

(1)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如果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则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设置排污口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化妆品公司设置排污口,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3)监测水污染物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如果化妆品未履行上述监测水污染物,包括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则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4)防渗漏,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未履行该义务,按照上述提及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三)防治噪音污染的义务和责任

(1)保持防治噪音污染的设施正常使用

   《噪音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噪音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2)减轻噪音对生活环境的影响

    《噪音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对个人和单位造成噪音污染的,根据《噪音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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